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12月1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10月28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以上便是ufidawhy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内容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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