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2020-09-17 21:12:48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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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3号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凡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该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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