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可否将厂房无偿给子公司用?

2020-09-18 15:00:41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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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现有一家母公司想将厂房无偿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或象征性收回一点租金(主要是不想交营业税)。请问这种处理合理吗?这算不算关联交易?有没有文件规定?

  

答:

1、对于无偿使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除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外,只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因此,母公司想将厂房无偿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不征营业税。

  2、象征性收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因此,母公司将厂房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租金,按上述规定,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3、提醒注意的其他问题贵公司母子公司的行为属于关联方交易,除营业税外,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相关法规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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