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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安徽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我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初步认定我公司有偷漏税款的情况下,扣押了我公司一批新鲜海产品,并在没有向我们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而只向我们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我们协助处理扣押的新鲜海产品。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如果你市国税稽查局在发现你们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扣押你公司的新鲜海产品,则稽查局采取的扣押措施合法;否则,即违法。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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