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如何税务处理

2020-09-19 17:58:36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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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如何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债券发行的特点是什么?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一)价值变化:容易发生变化,种类多,主要是债券和股票,其价值受政治、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影响较大。

(二)流动性及变卖性高

(三)债券赢利比较稳定,股票赢利波动较大

(四)在买卖时会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如税收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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