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优惠政策吗

2020-09-19 18:28:04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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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规定,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据此,您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新住房,如果符合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可以在缴纳地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房产税的计缴方式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应税房产实行从价计征,将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年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将房产出租的实行从租计征,即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A公司原有的房产和新建及外购的房产均为自用,显然应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对于融资租入的房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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