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0-09-19 19:19:52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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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地税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使用以上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社会保险费在我国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是统一征收,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征收机关由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区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目前两个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弊端很多。最终也将实现一个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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