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应收账款怎么会计处理

2020-09-19 19:43:41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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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应收账款怎么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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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1.有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及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明确,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长)期借款

  收到偿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借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构成售后回购融资的,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期间:

  借:财务费用(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无追索权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规定,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手续费)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让与方1.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有追索权转让会计上按贷款处理。

  借:贷款(其他应收款)

  贷: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贷款(其他应收款)

  构成售后回购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

  转让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结息日: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返售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2.无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转让时:

  借:贷款(其他应收款)

  贷: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贷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业务收入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Receivables)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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