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劳务收入的纳税地如何确定?

2020-09-19 20:34:29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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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劳务收入的纳税地如何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税.但是,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建设方一般要求建筑企业隔一段时间,或是支付款项达到一定金额,才开具一次发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笔施工款就开具一张发票.正因为建筑施工业务的这一特点,才有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6个月期限的规定,即发生纳税义务起6个月内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果6个月内仍未缴税,则征税管辖权由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行使.

所以,文首事例中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有依据的.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核算的?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以上便是ufidawhy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建筑设计劳务收入的纳税地如何确定?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建筑设计劳务收入的纳税地如何确定?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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