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企业所得税

2020-09-19 21:23:55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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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企业所得税

答: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处理原则是视为 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增资 两项活动的连续。

因此,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则应将被投资单位宣告用于转增的利润金额(所享份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如果符合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将前述应税所得额作为免税项目从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再予以扣减。——————即,通常,实际不需要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则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用于转增资本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或按税收协定执行的其他税率)。【利润所属年度为2007年之前的,不需代扣,免征;利润所属年度为2017年之后的,不需代扣,暂免】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与涉税问题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均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而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规定:

1、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指出,应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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