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2020-09-19 21:43:51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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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谁来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授课费、评审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付时,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更有损于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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