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债权出资怎么验资

2020-09-19 21:54:18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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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债权出资怎么验资?

答:

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

还应包括:

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

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

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

1.债转股时:

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原因;债权形成的明细,应列明被审验单位账务所在日期及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债转股调账情况。

2.其他债权出资时:

①验资报告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务受偿时应收受财产形态;债权函证情况;被审验单位接受投资的调账青况。

③如果工商部门要求,验资报告附件中还可增加以下资料:原债权人(投资方)向债务人说明债权转移给被投资单位的通知;债权函证资料(复印件);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或担保证明及抵押登记资料。

债券出资的表现形式? 

答:

1.债权人将原先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例如,甲原先对A公司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甲将拥有的100万元债权转变为A公司的股权,甲从A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A公司的股东。目前,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执行的债转股就属于这种形式,即先由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

2.债权人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例如,甲对乙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甲以出资方式将此债权折价入股A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甲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将自己对乙拥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同时也将乙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转移给A公司。A公司的股东一般会要求将该债权的账面价值作贬值处理,并要求甲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对甲的股权作一定的限制。

3.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同时A公司曾经向甲借款50万元,后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该公司拥有的50万元债权转变为股权,增加自己对该公司的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

4.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乙曾经向甲借款50万元,后经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乙拥有的50万元债权转变为对A公司增加的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同第二种出资方式一样,会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转移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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