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流转税?

2020-09-19 23:09:43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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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流转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某建安企业承建一项工程,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该施工企业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工程的土方作业,共支付租赁费400万元.该施工企业凭该个体户凭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支付租赁费(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由个体户承担).该项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8000万元×3%=240万元,该个体户应缴纳营业税=400万元×5%=20万元,总营业税税负为260万元

如果建安企业与个体户签订的是4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该个体户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3%的营业税,少缴纳营业税=400×(5%-3%)=8万元.而该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8000万-400万)×3%=228万元,相比租赁少缴纳营业税12万元.

二、利用合同价款的包含内容不同进行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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