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部分内容解读

2020-09-20 02:29:32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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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部分内容解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交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既然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那么也就不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只能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论:外商独资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 。

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三项费用

外资的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三项费用扣除标准分别是工资总额的2%、1.5%、14%,其中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是可以计提的,即不用支付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福利费却是不能计提的,只能是实报实销,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这三项费用的规定与内资看似相似实质却是大大的不同。外资中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并不需要《工会专用缴款书》,内资却是必需的,这份《工会专用缴款书》的取得成本是所提工会经费的40%(苏州总工会对此答复是:40%上交上级工会,60%留存本企业)。员工教育费内资在江苏的扣除限额是工资总额的2.5%、福利费内资则是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提即可税前扣除。

保险费。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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