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2020-09-18 07:10:17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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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会计实务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的规定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我们要区分境内和境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和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只有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而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又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其代理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2.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3.《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4.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和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假如一家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的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一项技术转让,境内的企业要按照合同的价款代扣代缴增值税。注意的是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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