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费用扣除标准

2020-09-18 07:22:27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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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扣除标准及政策依据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100%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4、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

  按照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7、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

  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3年内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即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第一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1、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扣除比例100%。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是指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2、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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