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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还没理解加计抵减政策,就跟阿汤来学习一下吧。适用政策还须同时满足销售额要求:
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销售额比重的计算,要注意以下情况:销售额比重参考的是纳税人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如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核算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但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计算销售额是以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参考。加计抵减政策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政策。但如果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是否符合超过50%,可以从企业成立起算,即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举个例子:A公司在2018年1月成立,在2018年7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一起核算。所以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时,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销售额是要合并计算的。B公司在2019年5月成立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5月销售货物2万,6月销售货物1万,提供餐饮服务的销售额为3万,7月销售货物2万,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为2万,根据政策,4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计算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销售额是以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标准,即计算B公司5/6/7月的销售额,(3+2)/(2+1+3+2+2)等于50%,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抵扣时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时间为: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也就是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3个月后才计算销售额是否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上述B公司5月成立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7月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为4万,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7月份一并计提5-7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官方对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可以说很贴心了。不仅可以加计抵减,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未计提的还可以补计提,近日还为生活性服务纳税人追加了一个福利:官方于2019年9月30日出台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公告宣布:注意:公式1、3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限于纳税人当期提供四项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纳入核算。
举个例子:
C公司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C公司4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C公司4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10%=10000元C公司10月进项税额为16万元,上期无加计抵减额余额,但是有组织员工团建产生的进项税额4000元。C公司10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0+16万*15%-4000=20000元。适用要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注意这五个方面:1、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况下,当期课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都可以纳入加计抵减额,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2、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税额,而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确保留抵税额的真实准确,需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计抵减对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的影响。3、因上述1的情况下,纳税人适用政策当期的进项税额都纳入加计抵减,所以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加计抵减额要同步调减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境内业务,纳税人出口、跨境业务,要区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对这部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5、加计抵减政策是企业自主判断自主声明申报,对于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加计抵减额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情况,也应按规定在申报时填好台账,控制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注意:因近期政策改革频繁,具体操作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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