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账务处理

2020-09-20 14:24:48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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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账务处理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损失,账务处理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直接转销法,一种是备抵法.由于直接转销法存在着一些不足,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允许任何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因此,目前企业对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以备抵法为主.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前期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前期已部分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全额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年末确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经适当审批流程: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

对方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怎样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具体证明材料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账务处理"方法已经介绍到这,文中说到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前期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前期已部分计提坏账准备的.更多会计实务知识,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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