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填写的相关规定

2020-09-20 14:36:44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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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填写的相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填写能填写同一个人吗?

根据上述发票的相关规定,发票管理制度上并未明确要求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列明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名称,但建议企业从完善内部管理,避免税收风险角度,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复核、收款人姓名.

1、由上所述,在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当中未予明确进行规定,在实际工作当中,规范的做法是复核人与开票人工作不得由同一人进行兼任;

2、复核人的职能是审核开票事项,如由开票人兼任复核工作的,也就失去了复核的意义所在;

3、可见,基于内控管理机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如题所指三者工作应归由不同人员担任,至少,复核人与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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