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委托加工要区分高于或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2020-09-20 14:39:39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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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委托加工要区分高于或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什么是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为什么委托加工要区分高于或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因为这关乎到税率问题.

比如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000元,委托方以1000元以下的价格销售就属于"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这样不再计算销售时的消费税;

如果委托方以1200元价格出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则属于加价出售行为,要计算征收销售时的消费税,不过可以抵扣受托加工方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业务须知

业务核算

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分录:

1、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毕收回时:  借:原材料(或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变通的反映企业的库存,但这个流程是不完整的.因为:

1、不能真实反映委外发出的企业材料成本,

2、不能单独核算加工费用,

3、不能明确反映委外加工的合作关系.

备案须知

一、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

二、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有证是指食品生产许可证):

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应为同一字号.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四、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填写《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初审;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市局;

5、市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2]

税务账务

尽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义务时,也要注意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托某个体经营者加工黄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吨,每吨单位税额是240元.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20×240=4800元

2.外购委托加工材料:当委托方外购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时,要向供货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此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3.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纳税人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如果由运输单位负责运送,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费: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如能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由委托方补税.委托方补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额计税;

(2)如果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应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补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贸易

委托加工贸易方式得进出口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除再进口手续,其进口认可须由外汇银行行长签批.如果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商品编码(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对进出口商品得限制.在进口有效期内要将加工品进行再进口时,必须从进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再进口申报,并要附有进口许可证副本.

委托加工条件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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