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货可以抵减印花税吗

2020-09-20 14:46:19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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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货可以抵减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非纸质的订单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对于此类购销交易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退货做对应的购销交过就可以了.

销售退货可否抵减印花税案例

实例:A公司2009年1月份销售产品100万元(不含税)给B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由于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在1月份退回部分产品价值10万元(不含税),A公司在1月份冲减10万元销售收入,请问,A公司是按100万元缴纳印花税,还是按90万元缴纳印花税?如果产品是在2月份退回,A公司是否还是按100万元缴纳印花税费呢?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是在签订时按合同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金额不一致,执行金额可能高于合同金额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额,那么签订合同是粘贴的印花,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在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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