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租赁承包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2020-09-20 16:30:31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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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租赁承包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单车承包指: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单车承包、承租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挂靠、缴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出租汽车公司对符合该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在代扣代缴其客运收入个人所得税时,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75元/月。

个人所得税计算:从2000元起征。

怎样承包出租车?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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