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补充扣款协议交纳印花税吗

2020-09-20 16:42:24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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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补充扣款协议交纳印花税吗?

问:我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结算时扣了供货单位一部分货款,已签订补充扣款协议,这个补充扣款协议是否还要交纳印花税?扣款部分是否可以退回印花税?合同的设备价格和增值税是分开写的,如何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 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纳税义务已在签订合同时产生,而已贴的印花税不能揭下重用、退税或抵扣。因此,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时交纳的印花税属于正确履行了一次纳税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结算时扣了供货单位一部分货款,已签订补充扣款协议不属于购销合同范围。属于非应税凭证。

企、事业之间签订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扣款协议等,不属于应税凭证,不交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扣款协议交纳印花税。因此,贵公司结算时扣供货单位一部分货款,已签订补充扣款协议不交纳印花税。并且对扣供货单位一部分货款不能退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

具体计算方法:

(1)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2)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3)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是按合同注明的不含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还是按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如,上海在沪税地[1993]103号明确规定不包括合同记载的增值税额。辽宁地税行(1997)321号文规定,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楚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天津市税务局(税三〔1994〕15号通知)《关于订货合同所载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理论上不应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否则重复征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了按不含税价款计算交纳印花税,有的地方税务局没有规定按不含税价款计算交纳印花税。请在签定这类合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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