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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
根据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缴纳增值税金额是按7万元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时候是由3%减征收到2%的税率进行征收的。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编关于问题“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习资料,多位有经验的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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