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房地产无偿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是否有区别

2020-09-20 17:08:12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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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房地产无偿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是否有区别

财税实务不同情形房地产无偿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是否有区别?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其中,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教育局是属于国家机关;

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均属于列举的“赠与”情形之一,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以及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房地产企业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不属于列举的“赠与”情形,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不同情形房地产无偿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是否有区别?将房产无偿赠与关联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赠与教育事业等,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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