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能否返还

2020-09-20 17:21:21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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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能否返还?

答: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

答:

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可以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银行存款"等科目,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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