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后应向当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09-20 17:27:03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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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后应向当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没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2.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化工厂作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老企业,迁入其他地市开展生产经营,由于经营地址发生了变更,根据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法规的规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不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自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新厂址所在地地税局征收管理。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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