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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企业借款为何要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甲股东和乙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在执行该政策的时候会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来算,超过12个月不还,视作分配利润。而有些地区就是按照到12月31日未归还,就视作对个人股东分配利润。
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向公司借款的情况,目前是没有什么避税的空子让股东钻了,在税法上是一视同仁,也视作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视同分配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资产登记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将房产或汽车等资产无偿或收取一定租赁费借给公司使用的情况,对此财税〔2008〕83号文件早有规定。其大意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在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不论这部分财产是否无偿或有偿让企业使用,其实质都是企业对该股东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视同该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在使用的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资产,不得在企业账务上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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