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2020-09-20 17:34:10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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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具体来说,年收入12万元申报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企业网上代申报。这种方式需要企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代自然人申报授权”,然后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企业代自然人12万元申报表”完成。二是自然人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完成自然人登记后自行登录进行申报。三是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也就是说,范教授在法学院和上市公司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计入12万元的范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根据范教授的情况,他可以选择法学院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在每年1—3月期间,固定到该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的年所得已超过12万元,那么一定要进行12万元申报,如果平时所得收入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也不会产生重复交税的情况。

在此,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12万元自行申报并不表示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年初的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12万元自行申报≠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暂免税≠暂免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暂免税所得就不需要自行申报。根据规定,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所得均应计入自行申报年所得。上述3项暂免税所得并不在规定情形内,因此,对这3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同样应该纳入年所得来计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纳税人应自行申报,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分别按对应的所得项目来填报。其中,利息所得,转让股票所得和中奖所得,在12万元个税申报中分别对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和偶然所得项目。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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