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的奖金被清退是否应当退还个人所得税?

2020-09-20 17:36:18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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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的奖金被清退是否应当退还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以前月份发放的奖金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着个人并未实际取得该收入,对以前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理应退还。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个人以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与工资分开发的奖金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一)如果,发放奖金当月的工资超过5000,那么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然后按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发放奖金当月工资低于5000,那么我们要先用奖金把工资补到5000,再用剩下的奖金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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