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0-09-20 17:53:09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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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违约金和罚息的规定是否一样?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收财物,是指将违法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违法造成的损失。  

但是,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则都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的补偿金、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加处的罚息都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的的项目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款。

3.、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以前年度税收所交纳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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