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会计核算

2020-09-20 17:58:06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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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会计核算?

答:利润分配核算涉及两种情况:

1.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度发生亏损;

2.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

一、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而本年发生亏损

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发生亏损。这里涉及到如何弥补亏损以及如何安排弥补亏损的顺序。

(1)会计亏损弥补的相关方法。公司法与企业财务通则用盈余公积补亏的规定相同,但在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上出现分歧。《公司法》第16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笔者认为,这里的“当年利润”指“净利润”,而非税前利润。《公司法》用“当年利润”这一表述不够准确。《企业财务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这一规定存在将会计亏损与纳税亏损混淆的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界定的是会计亏损,所得税法界定的是纳税亏损。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上存在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口径上不同;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本期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时间不同。

因此,会计亏损弥补不能沿用所得税法界定的纳税亏损弥补规定。财务通则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会计亏损存在缺陷,在这一点上,公司法规定用净利润弥补亏损是科学的。

公司法和财务通则都未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盈利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能否弥补亏损。从会计原理看,年终将经营亏损由“本年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时,即自动实现补亏。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企业财务通则却没有明确做出相关规定。《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将会计亏损按形成的原因,分为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对于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政策性亏损,经国家批准,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

(2)会计亏损弥补的顺序。《公司法》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会计亏损弥补顺序恰好相反。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公司亏损弥补顺序按什么原则排列。笔者认为“无盈利不分配”原则既是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公司亏损弥补顺序的标准。根据此原则,公司亏损弥补应根据年初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以后年度净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顺序进行。公司亏损的弥补方案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

某公司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08年实现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比例6%。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32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00000

——任意盈余公积1200000

公司向投资者可分配的利润为2180万元(5000000+16800000)。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

承例,假定公司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600万元。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6000000

贷:应付股利6000000

三、会计亏损弥补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2008年发生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将会计亏损500万元自“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自动补亏。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00

贷:本年利润5000000

结转本年亏损,自动补亏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剩300万元。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处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留用利润。在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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