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付的研发资金能否加计扣除

2020-09-20 19:33:15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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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付的研发资金能否加计扣除

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不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企业研发项目取得的上述财政拨款可不确认收入。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上述研发项目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又未缴回财政或有关拨付资金的主管部门的部分,需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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