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020-09-20 19:45:41  阅读 8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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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答: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个前提:发生应税行为。

三个时点:一是收讫销售款;二是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二是先开具发票(预收款发票除外)。

收款和开票,均是以发生应税行为作为前提的,不要被先开票这句话误导,而否定发生应税行为这个前提条件。不能把先开具发票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唯一条件。

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如何处理?

1.提前交房: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孰早原则。

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2.延迟交房:房企原因,实际交房时间;业主原因,合同约定交房时间

安徽国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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