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个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09-20 20:26:27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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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个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还有什么应该要注意的

一、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二、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三、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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