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

2020-09-20 20:33:55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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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征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人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档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事宜。各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请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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