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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的办理流程
1、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已变更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4)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1)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或主管退税部门受理办结。
(2)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一)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处理
出口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应在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将变更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二)变更时结清税款的处理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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