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可否开分支机构

2020-09-20 21:00:45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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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可否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购进固定资产,由总机构统一支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明确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也是要求实际付款人与发票抬头为同一名称。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明确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抬头开分公司如何纳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据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此,总公司将独立核算分公司发票作为成本费用,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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