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2020-09-20 21:05:24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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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家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实现纳税义务。但为了使税款均匀入库,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此可见,按照预收款缴纳增值税仅限于房地产企业。并且该规定仅是预缴增值税,而并非是预收房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遵循一般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由此可见,非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预收的房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取得的款项,属于“预约登记费”性质,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房产税是怎么回事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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