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租金房产税还缴纳吗?

2020-09-20 21:28:05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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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租金房产税还缴纳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您是否收到租金,都应在房屋出租的次月起申报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补偿款.在出租人表现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表现为租金费用.租赁业务的租金通常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谈判中根据资产的成本确定的,而且按时间计算,如每月租金若干.

随租赁种类、租赁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营租赁条件下,租金应考虑出租资产的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租赁期间利息、保险费、税损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因素.如果租约中规定日常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进行,则日常维修费不应包括在租金中.

在融资租赁条件下,租金应考虑租赁资产的买价、出租方垫付资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因素.至于租赁资产的维修费、保除费、税捐以及租赁资产的陈旧风险等,一般由承租人负责,而不包括在租金中.也有的租赁租金数额事先不确定,而是按期根据双方商定的某种计算租金的标准,如产品的产量、销售量,使用机器的台时数、市场利率、物价指数等.这种计算租金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零售业,也适用于矿地租赁和企业租赁.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2]

会计学习资料小编提示: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以上就是关于未收到租金房产税还缴纳的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任何的会计问题,欢迎来咨询在线专业会计老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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