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的业务还能开票吗

2020-09-18 09:31:42  阅读 7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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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的业务还能开票吗,营改增已经进行了那么久了,可以补开发票的时间早已经过了,现在已经不可以将营改增之前的业务开增值税发票了。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会计资料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营改增之前的业务还能开票吗

答:按照税务总局(2018)第42号规定,企业营改增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不管是当时就已申报纳税还是后来补税的,现在都可以补开发票,但只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开具或取得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该完整的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营改增了,改革前的业务改革后如何开票

营改增已经两年多,除了房地产对于营改增前出售商品房已交营业税、未开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都已经过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但是已经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所放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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