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2020-09-21 05:24:29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适用人群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注意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便是gjpxz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您可能感兴趣的财税文章:

· 个税系统里面添加的员工和实际工资表上不符可以吗

· 湖北省异地预缴税款,分包抵扣吗

· 进口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增值税吗

· 如何根据会计凭证记账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摘要怎么写?

· 小公司财务管理的建议

· 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哪个科目

· 职工电话费作职工福利的票据有何规定?

· 序时账是不是又称明细账

· 工业企业年末计提所得税会计分录

· 没有经营的空壳公司如何报税

· 工程中材料超耗怎么处理?

· 车位租赁费和房屋租赁能开一张发票吗

· 税局代开专票季度未达起征点怎么缴纳地税?

· 内账以前未入账固定资产现怎么入库?

· 属于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有

· 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有限制吗?

· 银行存款期初余额错误调整入哪个科目?

本文地址:https://www.gjpxz.com/kj/kjsw/59578.html
版权声明:本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