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起诉和受理

2020-09-21 05:27:01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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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

注意

原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和受理

(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1)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护时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018年新增)

(三)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提示

经济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均可口头起

诉或申请。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3.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5.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注意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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