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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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

"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日常销售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应无余额. 借: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贷:现金(银行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红利记账

个人独资企业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个人所得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由于已经缴纳过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后分得的利润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实际支付时: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记账参考政策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分配个人所得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由于已经缴纳过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后分得的利润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实际支付时: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记账参考政策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的问题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吗,"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以上便是gjpxz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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