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发票备注栏规定要写吗

2020-09-25 10:23:20  阅读 7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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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发票备注栏规定要写吗

建筑服务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扩展资料

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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