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期数是如何规定的?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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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期数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自年度终了30日之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期数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实务

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是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由于特殊情况变更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所得税纳税期数是如何规定的?上文介绍了纳税期数,以及纳税地点,根据相关规定,个税是每月扣税款的,其纳税地点不能随意变更,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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