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立境外企业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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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立境外企业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答:个人取得境外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情形不同,其纳税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2、自行申报: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个人,需自行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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