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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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答:一、 首先必须对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的概念及含义有正确理解。

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下简称《条例》或《细则》)都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消费税为应税消费品,下同)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销项税额(即为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综合而言,不管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销售额完整的表述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消费品)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上述概念,应把握好如下三点:

(一)消费税的销售额同增值税的销售额一样为不含增值税款的销售额,但属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其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1、由于增值税是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而对部分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的,为了避免征税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的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如果纳税人应税货物(消费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确定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时,应当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① 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② 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征收率)

(二)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这些收费除如下项目以外,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

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三)对于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消费品),包装物不作价随同货物(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这项押金可不并入销售额,但应进行定期(现规定为一年)清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二、 准确理解把握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时核定价格的确定。

增值税、消费税从价计征,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纳税人之间购销货物(消费品)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以达到互惠或减少纳税的目的,或者有的行为在纳税人之间是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以及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纳税人不作销售处理的业务(如以物易物等),对上述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情况,《细则》对此作了规定:对纳税人确有《条例》所说的价格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按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计消费税额。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汽车制造厂将10辆自己生产的排气量在3000毫升以上的小轿车赞助给市福利院,因该种车正处于试生产阶段,尚未核定价格。该厂生产一辆小轿车的成本5万元,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8%,小轿车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8%。由于该企业没有销售过同类汽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5+5×8%)÷(1-8%)=5.87(万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自用数量×税率=5.87×10×8%=4.7(万元)

李振军同志在问题中提到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与计税销售额不一样,应该说有两点未准确理解掌握:

一是未把握好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都是“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凡既要征增值税,又要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必须包含有消费税。

二是增值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公式实际上是一样的,对没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都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则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将消费税作为价内因素来理解,就不难把握这两个公式的一致了。

现举例如下,某货物的生产成本为1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5%.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1+5%)÷(1-5%)=110.53元

消费税=110.53×5%=5.53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100×(1+5%)+5.53=110.53元。

从上述结果可看出,采用消费税计税公式计出计税价格110.53元,与采用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计出110.53元是一样的。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简述,增值税、消费税(从价计征),从其概念、含义及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销售额是一致的,应该对它们准确理解和掌握。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答: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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