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税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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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税务处理

青苗补偿如何征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增值税.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则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苗补偿的赔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

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税务处理以及青苗补偿的赔偿上文就介绍到这,青苗补偿费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的费用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缴纳了,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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