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少收款差额如何账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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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少收款差额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将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并且地上没有建筑物,收到土地转让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结转土地转让成本: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用负数表示)

计提税费时: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等

贷:营业外收入(用负数表示)

企业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相关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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